最近办理一个大学生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案子,大学生中有这类案子,肯定是要让大家惊掉下巴,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。
案情这样:当事人是某大学的学生,家庭条件还是可以的,孩子也是比较上进,学习也是没有落在他人之后。
当代大学生已经不是20多年前,我们那个时代了,现在孩子独立性确实很强。过去的勤工俭学就是为了填饱肚子,现在这些孩子,人家都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,实现自己的价值。
这个当事人就是这样,人家上大学的时候,也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,实现自己的价值,也让自己的大学生活更加丰富,也是在上大学的时候就开始了自己的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活。
现在网络发达,这也是人家当代大学生的优势,当事人人家勤工俭学机会都是通过网络的,今年2月,当事人看到一个搞足彩的APP,觉得这个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就开始参与了,参与进去后,管理人员建了两个群,每个群都有100多人。
当事人的室友看到他每天弄足彩好玩,也想参与一下,当事人就把链接分享给了室友,另外室友的一个朋友也觉得好玩,室友又分享给了这位朋友。盗亦有道,人家这些犯罪分子,也知道分享成果,通过链接分享的记忆,直接将当事人的室友,以及室友的下线,以及通过当事人分享的人员,全部记录到当事人的名下,按照人家的提成分享规则,给当好人提成渔利总额的1%。
因当事人分享了室友,第一时间,管理人员说是给他计算了90元的提成,当事人实际投入的赌资也就1万多元,前期的盈利也最后全部赔进去了。
5月底案发,江苏警方到四川,以涉嫌开设赌场罪,将这位大学生拘留。
这个案子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,涉及以下几个问题。
1、什么是开设赌场罪?
2、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条件?
3、本案如何处理?
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,什么是开设赌场罪?
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、招揽参赌人员,为赌场通过网络提供代理、链接,设定赌博方式、提供赌具、筹码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。
按照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,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(境)外赌博,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第二个问题,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条件?
按最高法、最高检等几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,开设赌场应予立案追诉条件是:
1、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;
2、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;
3、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;
4、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,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;
5、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按照该司法解释,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之一,就是可以追究开设赌场的刑事责任。
第三个问题,本案如何处理?
在本案中,从明面上来看,当事人只是发了一次链接,看似只是拉了两个参赌人员,获得的提成也只有90元,似乎不符合追诉的条件。但在本案中,当事人参与与管理人员联系比较紧密,参与的时间比较长,进入的赌博群体,每个群都是100多人,作为主犯的管理人员开设赌场,开设时间较长,参赌人员几百人,当事人作为从犯帮助人员,发了链接,也获得了相应的提成,虽然只有90元,当事人被拘留,明显侦察机关是把当事人作为从犯来进行追诉的。如果当事人单独犯罪,网上开设赌场,按照你情节,明显是不符合开设赌场的追诉条件的。
本案家属认为这么简单的轻微的情节,不应该被以开设赌场罪追诉,那是对刑法的错误认识,一个刑事案件的追究,是以主犯以及整个犯罪过程来追究的,不能单独割裂开来,以从犯的简单帮助轻微的情节来认定的,如果这样,每个案子,那从犯的情节轻微,单独处理,不符合刑法追责的基本目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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